(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1.新办企业
(1)新办交通、电力、特色农业、环境保护、综合资源利用等17类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2)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铜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五减三”。
4.在防城港市内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其转让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凡在我市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对设在我市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七”。
7.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8.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通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境外投资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包括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凡符合以下条件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①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开发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设备。
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③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④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企业自管(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8)《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限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9)从事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2.长期减低税率征收的产业
对设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得税“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减半计算。
(2)在我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外商投资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商务厅确认。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商务厅确认。
(5)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4.其他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3)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对允许类产品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商务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
(6)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8)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来源:防城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