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2021赔偿计算方式 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 作者:阿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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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相信大家都有很多想法:谁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什么时间可以去申请?向谁去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递交哪些材料?这些都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之前我们聊到过南宁如何申领工伤保险,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聊聊广西工伤2021赔偿计算方式吧!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了解清楚怎样计算才能在生活中占据主动权。也希望大家可以从小编的文章里学到东西,如果有有用的话也可以推荐给身边的人呀!

一、广西工伤2021赔偿计算方式

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九级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x元/天×70%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4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2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参保地或住册地在本区;

2、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不管单位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员工都可以申报工伤,这是以后索赔的前提条件,非常重要,注意必须要在1年之内申报。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申请材料(各地不同,此处以济南市为例,仅供参考,可登陆所在市人社局官网查阅所在地所需材料)

(一)主要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一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等);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

3.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

5.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例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

办事程序

1、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并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上述第三点审核的解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据的,可以对职工受伤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办理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材料审核→调查取证→作出处理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工伤认定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责任应由劳动者举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基础。对于该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可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交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比如工作服、工资单等。

对于劳动者受伤的事实,应当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劳动者伤害程度等,这些均由劳动者举证。

对于受伤原因举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主要争议的是劳动者受伤是否因工作受伤,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对立的地位,大量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受伤职工一方取证难度大,要求劳动者用证据清楚的证明受伤经过有时不能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明确将是否属于工伤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如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不能强求要求劳动者举证属于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基于其他原因所致,如果举证不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工伤简介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均为工伤。

常见的工伤事故有哪些?

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关于工伤相信大家的疑问不仅仅是广西工伤2021赔偿计算方式、工伤认定申请条件,但是这篇文章大概也可以帮助大家对工伤有个比较大概的了解。希望大家永远不会用到这些知识,但是有备无患嘛!小编在这里祝大家平安喜乐,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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