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调入南宁需要有单位接收吗
- 作者: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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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近几年来已经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社保费用的缴纳以及社保的缴费比例。那么,南宁市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呢?除此之外,由于居住地的转变或者是工作单位,工作地点等的转变,就会涉及到社保的迁移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比如说省内社保的迁移或者是跨省的迁移,这些问题都是比较复杂的,而且还会涉及到是否已经达到了我国相关规定的缴费年限或者是还差几年就达到了相关规定要求等相关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来给大家好好介绍一下吧。

一、社保调入南宁需要有单位接收吗
从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看: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应是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你在哪里就业参保就可以转到哪里;没有在别的地方参保缴费可以不转移,等到以后参保缴费了再转过去,你只要保留好参保缴费凭证就行了。转移的事不用你自己来回跑,有社保机构自己之间办理。
如果你在城镇就业,即使没有接收单位也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这样就可以转入了。
(二)、如果你一直到退休年龄了都没有在新地方就业参保,社保关系又在外边,缴费年限又不满10年,就可以转回
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或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附文件: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南宁社保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条件
跨省转移(转出):
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且无欠缴年社会保险费。
跨省转移(转入):
1、已在南宁市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
2、非广西户籍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办理材料
跨省转移(转出):
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跨省转移(转入):
1.依转入险种由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或《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参保(合)凭证》。
4.委托他人代办人的,出具的参保人的委托书1份(委托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及按手印,并注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事由);受托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
跨省转移(转出):
(1)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 我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划转转移基金。
(2)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跨省转移(转入):
(1)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至我局并划转转移基金。
(3)我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入基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4)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社保转移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相信大家都对社保的迁移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了吧。总而言之,只要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缴纳社保时的凭证,就不用担心自己社保转移后,无法享受社保福利。好了,关于南宁社保迁移的相关问题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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