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广西有11个海岛名列其中。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可有偿申请当“岛主”,这让投资海岛迅速成为热门话题。4月21日,记者从广西有关部门获悉,《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已出台。想当“岛主”需要跨过哪些“门槛”?使用金及使用期限又有何规定?记者请自治区海洋局相关负责人根据广西海岛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读。
8类岛的使用需报国务院
《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其中,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岛,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这八类无居民海岛的使用需经过国务院审批。
政策解读:
此次进入名录的广西11个海岛全部位于钦州市。若单位或个人欲申请使用该无居民海岛,可先向钦州市海洋局提交申请书,经钦州市海洋局上报广西海洋局,再由广西海洋局内设的海岛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审核,之后申请人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这两个报告需经有资格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最后由自治区政府批准。
据介绍,目前,广西进入名录的11个海岛虽已确定主要用途,但由于具体开发利用方案还未制订“出炉”,是否属于8类需国务院审批的海岛还未知晓。
使用金最低每年21元/公顷
《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政策解读:
据广西海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无居民海岛被分为6个等级,广西进入第一批进入名录的11个无居民海岛均属于五等岛。在五等岛中使用金最高的是填海连岛用岛——即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离岸距离0.3公里内,每年使用金为6万元/公顷;离岸距离超过25公里,每年使用金为5000元/公顷。五等岛中使用金最低的为林业用岛,离岸距离在0.3公里内,每年使用金仅为250元/公顷;超过25公里,则每年使用金低至21元/公顷。
不过,广西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处的负责人表示,有两种情况海岛的出让价格将被提高:一种是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海岛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必须支付一定的生态损坏补偿费;另一种情况是,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争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时,将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继承
《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政策解读:
据介绍,此次广西进入名录的海岛中独山背岛、小墩岛的主导功能均为旅游用岛。广西海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若海岛开发用于观光旅游用岛,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而进行旅游活动,未在岛上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则该海岛的最高使用期限为30年,若在海岛上建了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则属于含有建筑工程用岛,最高使用期限可达50年。
据钦州市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科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第一批被列入名录的海岛,基本用作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办法》未对使用期限结束后的使用权做规定,因此,这批海岛在使用期限结束后,根据《海域法》应该可被续期使用。此外,通过办理合法手续后,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据悉,随着广西无居民海岛摸底调查逐步完成,未来将陆续有第二批、第三批无居民海岛被准予开发利用。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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