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提至3000元与民众收入适应

更新: 2012-07-19 14:47 浏览: 8439 次

本文简介: 专家:个税起征点拟提至3000元与广西民众收入适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上调至3000元、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拟修改为7级,广西财经学院财政系教授王红晓对此关注已久。昨日,她还就个税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国应实行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上调至3000元、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拟修改为7级,广西财经学院财政系教授王红晓对此关注已久。昨日,她还就个税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国应实行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起征点提高有利于我区经济发展
王红晓认为,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全国其他地区相比,相对落后,起征点上调至3000元与我区民众收入相适应,且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发展。
“虽然起征点上调后,全区纳税人数量会减少,但是由于我区目前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大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的,所以即便有影响,也影响不大。”王红晓分析,此次调整在考虑各方意见后,不仅是衡量过全国各省情况,且充分照顾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对于广西老百姓来说,不用缴税或者少缴税,老百姓手中用于消费支出的钱多了, 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刺激内消的目的;另外,3000元以下的市民不再缴纳个税,这对于我们西部省市吸引和留住人才也是有利的。” 此外,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这不仅让更多的市民减负,又起到对高收入者加大调节力度的作用。”王红晓表示。

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有难点

对于曾经提到较多的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与当地房价挂钩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等观点,王红晓分别进行了分析。“和CPI挂钩我认为是可行的,不过是要和全国平均CPI挂钩,这样一来,个税征收方案就不用每年都提交人大审议了。如果像有人所说的,和每个省区的CPI挂钩的话,将不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王红晓认为从税收负担上虽说更加公平,“不过一旦要以家庭为单位征税,那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整个税制模式就要改变了,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或综合税制,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能够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较全面的监控。”

应实行交叉型分类综合个税

王红晓曾经就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出过自己的观点:我国应实行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我设计了两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她解释,前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和预缴,后者适用于年终汇算清缴,不强制要求中低收入者,只要求高收入者年终汇算清缴。

这也是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的模式,通过设置家庭系数简化税制、适应计划生育政策,采用少档次、最高边际税率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年所得总额没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中低收入者,不强制进行纳税申报并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造成多大影响,因为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大多都是比较平均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于一年内由于月工薪收入波动比较大,因而造成更多税收负担的中低收入者,可以通过选择自行申报的方式,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网友:有话要说

对工薪阶层是个好消息

网友“南海卫士”:3000元起步征个税,财政少收入的1200亿藏富于民,为缩小贫富差距作出贡献,值!   

网友“扶醉去春寒”:有利于减轻贫富差距,对普通工薪阶层是个好消息。

加到5000元以上更合适

网友“五谷不分”:有消息说,20%的人掌握着80%的财富,估计起征点在5000元左右合适。   

网友“123456”:3000元太低了,现在这个物价,应该8000元起征。

提不提没有影响

网友“济南泥瓦匠”:老朽两个月工资相加还不足3000元。   

网友“崇拜源潮”:不关我事,我们普遍1000元工资,盼望涨工资……

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税收减负

个税起征点将进行调整,此前有报道称,根据草案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94%,其中选用5%税率的比重约为70%,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据了解,如果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以每月收入4500元(不含三险一金)计算,根据现行的税率,要缴个税250元,而根据草案规定的税率,最多只用缴75元,比现行税额少175元,免税的幅度高达70%

我国个税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按照收入由低向高累进,在相应范围内的部分收入按相应级别税率,超出范围的部分收入适用更高一级税率,每段税收累加即为最终应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是以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新闻背景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1980年9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指出,公众目前对“起征点”存在误解,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或“免征额相混淆。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举例来说,假设数额为2000元,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按起征点征税,就要以全部的2001元为基数征税;如果按免征额征税,就只对超出的1元钱征税。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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