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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过程中如果受到了伤害属于工伤吗?坐标来宾
13*******60 2020-10-05 3个回答 194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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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2020-10-05大学生实习期间工地上受伤,因学生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按工伤处理的,但是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雇主承担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9*******45 2020-10-05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关系和相关的约定来主张有关权利。 -
18*******71 2020-10-05首先,在校实习生不是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学生实习是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校外积累实践经验。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要适用《劳动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可见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劳动者,自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之调整。
其次,在校实习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代替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保护的相关规定。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
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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